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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德、高尚与法定责任
  ——从范美忠事件谈起

  普思

  上海辞书出版社出版的《辞海》对“道德”的定义是:“…以善恶评价的方
式来评价和调节人的行为的规范手段和人类自我完善的一种社会价值形态…”,
对“高尚”的定义是:“清高;崇高”。从《辞海》对“道德”的进一步解释可
以得知,在中国古代两大圣人孔子与老子对“道德”的释义就有很大的分歧。孔
子主张:“志于道,据于德”。(《论语?述而》)这里的“道”指理想的人格
或社会图景。“德”指立身依据和行为准则。因儒家以仁义为道德的主要内容,
故也以仁义道德并称。《老子》中的“道”指事物运动变化所必须遵循的普遍规
律或万物的本体。“德”和“得”意义相近,指具体事物从“道”所得的特殊规
律或特殊性质;对于“道”的认识修养有得于己,亦称为“德”。《老子?五十
一章》:“道生之,德畜之……道之尊,德之贵,夫莫之命而常自然。认为“道”
和“德”虽尊贵,却不是什么主宰(“命”),而是一切顺其自然” [1]。

  2008年5月12日,四川汶川发生了8.0级大地震。通过电视等新闻媒体的及时
报道,国人看到了灾区的悲惨情况,举国同悲!刚开始的那几天,国人的心随灾
情的发展而跳动,并纷纷慷慨解囊。随着灾情逐渐平稳下来,国人眼球又被一篇
“那一刻地动山摇”的博文所吸引,并彼此讨论甚至对骂开来。该博文是都江堰
市亚光学校范美忠老师所写,这篇文章使其获得了“范跑跑”美誉。引起争论的
主要文字是“1、我从来不是一个勇于献身的人,只关心自己的生命,你们不知
道吗?上次半夜火灾的时候我也逃得很快!2、我是一个追求自由和公正的人,
却不是先人后己勇于牺牲自我的人!在这种生死抉择的瞬间,只有为了我的女儿
我才可能考虑牺牲自我,其他的人,哪怕是我的母亲,在这种情况下我也不会管
的。因为成年人我抱不动,间不容发之际逃出一个是一个,如果过于危险,我跟
你们一起死亡没有意义;如果没有危险,我不管你们你们也没有危险,何况你们
是十七,十八岁的人了!”[2]。据范老师另一篇文章“我为什么写《那一刻地
动山摇》”,以及范老师在凤凰卫视“一虎一席谈”节目中所做的说明:“第1
点是对学生讲过的,第2点并没有对学生讲过,是其为了刺激某些道德家故意编
造的”。范美忠老师在地震发生时,不顾学生自己独自逃离,并将其过程写成博
文的这一举措,成了国人近期最关心的话题,招到了海量的批判,甚至是辱骂。
在“一虎一席谈”节目中,另外一位嘉宾时评人郭松民当众用“无耻、畜牲、杂
种”来辱骂范美忠。有意思的是在博客中国上:有关“范跑跑”和“郭跳跳”,
您会选谁为您孩子的老师?出乎一般人意料,参与投票的网友绝大部分选择了范
美忠。

  在范美忠事件中,很多网友像郭松民那样高举“道德”的大旗,对范美忠进
行道德审判。说起“什么是道德”,很多人会觉得这不是一个问题:“难道我不
懂什么叫道德” ?如果将心态放平和,在脑子里想一下“什么是道德”,虽然
通过学校接受道德教育多年,但对于这个问题,不少人可能也觉得茫然。笔者以
前和很多人一样,把“学雷锋”做好事认为是道德,其实不然。笔者有幸得到著
名农民企业家孙大午先生教诲,孙大午先生认为:“学雷锋做好事不是道德,而
是崇高”,真是一语惊醒梦中人!经过孙先生的启迪,通过这些年的顿悟,笔者
对“道德”、“高尚”和“法定责任”有如下认识:

  1、	如果没有法定责任给予明确规定,只要不损害他人利益,行为就是道德
的。

  2、	如果没有法定责任给予明确规定,不论自己是否获利(或获不利),只
要有助于他人获得利益,行为就是高尚的。

  3、	法定责任就是法律或法规所规定的责任,延伸到某种职业,就是从事该
职业所必备的职业道德。

  4、	按照上述定义,人人都可以做到道德(假如他(她)愿意做的话),也
就是说在这种道德标准下,人人皆尧舜。只要每个人都能做到道德(不难,难道
不害人做不到?),社会就已经很美好了;如果其中有一部分人能做到高尚,社
会就可以说是人间仙境!

  5、	现阶段高尚只有少数人能做到。其道理是:做高尚需要物质条件和精神
条件。只有这两个条件普遍满足,高尚就不会是稀有品质,而会变成普通品质。
打一个比方,如果某天甲不幸落水喊救命,恰好被乙看见,乙如果想做到高尚,
必须具备良好的水性和愿意救人的愿望,否则乙没有办法做到高尚。因为,乙如
果不会游泳或水性不佳,正常的理性会促使他不会冒牺牲自己生命的危险而去救
助他人,这是物质条件不具备;如果乙的水性很好,但他的思想认为:甲落水与
己无关,虽然牺牲自己生命的风险不大,那么,乙也不会去救助甲,这是精神条
件不具备。再打一个比方,假如一个人看见一个乞丐,他做了给乞丐一元钱的高
尚行为。这种高尚行为能发生,首先必须具备物质条件:他身上至少有一元钱;
其次必须具备精神条件:他主观上有愿意帮助乞丐的动机。否则,这两个条件任
何一个缺失,这种高尚行为就不会发生。

  6、	具有高尚品质的人没有权力去指责或谴责具有道德品质的人,但可以倡
导他人追求高尚品质。社会不能强制人们必须高尚,但可以强制人们必须道德,
法律正是社会强制人们必须道德的产物。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是道德的子集,
是道德的一个子集的具体表述。

  按照上面的定义,普通人遇到“见死不救”,不应该受到不道德的指责。因
为他(她)没有损害待救人的任何利益,法律或法规又没有规定普通人“见死必
救”,但可以说他(她)不高尚。同样情况对于警察或军人就不一样,警察或军
人就必须出手救人(假设法律或法规规定了在任何情况下,警察和军人有救助他
人的法定责任)。普通人勇斗歹徒,其行为不是道德的,而是高尚的;警察和军
人勇斗歹徒,其行为是法定责任,不能称为高尚,但如果警察和军人因勇斗歹徒
致残甚至牺牲了生命,笔者认为这种情况,警察和军人的行为超过了法定责任,
其行为就从法定责任上升到了高尚。

  如果同意笔者上述对“道德”、“高尚”和“法定责任”所作的边界界定,
那么如何在全社会进行道德和高尚教育呢?笔者认为:应该对权力精英、资本精
英和知识精英进行高尚教育,对普通民众进行道德教育。简而言之,对强者进行
高尚教育,对弱者进行道德教育。为什么这么讲?这是因为像权力精英、资本精
英和知识精英这样的强者,占有较多的物质资源,已经具备高尚的物质条件,只
要这些强者思想上能升华一步,就也具备了高尚的精神条件。“三精英”一但同
时具备高尚的物质条件和精神条件,那么,他们除了会积极履行法定责任外,在
他人对他们要求法定责任以外的帮助时,还会伸出高尚之手。因为普通民众不具
备高尚的物质条件,社会对他们的要求只须做到道德(不损害他人利益)即可,
社会不可拔高标准,对普通民众进行高尚教育。如果不顾社会实际情况,对普通
民众进行高尚教育,由于人的理性使然,教育的效果非常有限,这也是这么多年
来,大陆每年虽然开展学雷锋活动,但效果离活动倡导者的预期相差甚远的深层
次原因。当然,如果普通民众不顾自身高尚的物质条件不满足,执意要高尚,社
会可以对这类民众进行善意的规劝,但不能阻止这类民众的高尚行为。

  据重庆晚报报道:“重庆市南岸区弹子石正街张国清夫妇,在自己每个月退
休金只有2000多元,家里还有一个因视力、肢体残疾的42岁儿子,还要抚养另一
个过世的儿子留下的孙女,毅然为地震捐了3000元,捐款过后,由于为灾区捐款
掏空了家底,每月定额的生活费所剩无几,一家人只好天天吃藤菜”[3]。向地
震灾区捐款是一种高尚行为,但高尚行为还是需要量力而行。针对媒体报道的这
个新闻,潇湘晨报有一篇评论文章说得好:“我很难赞美他们这样一种善良,尽
管他们确实是善良的,而善良也确实值得赞美,但赞美又总会意味着一种弘扬,
如果说他们的行为应当得到弘扬,大家都去困境中挣扎,这难道不是残忍吗?仅
仅就捐款而言,可以说这是一个无过错的事件,然而,它所造成的结果却让人五
味杂陈。这不是一件皆大欢喜的事情,尽管里面有大爱大善,却令人心酸、令人
不忍,它使赞美显得轻佻,使指摘显得残忍。哪怕再希望看到一个良善激发的景
象,我也不能不说,但愿不要再听到这样的事情,不要听到有人因捐款而面临困
境。我但愿这令人心酸落泪的美好不要再有,不是因为我拒绝看到美好,而是因
为我更不愿意看到美好变成令人心碎的事情。我也希望这样的事情不要被提倡,
这不是因为我觉得它不可贵,而是因为它的可贵超出了心理可以承受的范围。这
对老人所做的,不只是我做不到的,而且是我不忍看到的。因此,你可以说我不
希望这样的事情被提倡,是基于我寻求心理平静的自私目的。而我所想的,只是
在捐献与生活之间保持一点平衡,就足以让人感受世界的美好”[4]。

  回到范美忠事件中来,范美忠老师在大地震发生时,弃学生率先跑出教室的
行为,违背教师的职业道德吗?或者说是不道德的吗?首先看范美忠老师是否违
背了教师的职业道德。这个问题涉及两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5][6]。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的“第
八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下有6个条目,其中涉及师生双方的有:“(三)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
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
面全面发展;(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
法》中的“第三章学校保护”下有10个条目,其中涉及到学生安全的有:“第二
十二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
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
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学校、幼儿园安
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
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第二十三条 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
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
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
护意识和能力。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
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
告”。指责范美忠老师违背了教师职业道德的人,其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教师法》中的第八条第四点:“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第三章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严格地从法律意义上
讲,如果这次汶川大地震,范美忠老师所在班级出现了伤亡,其学生或家长想起
诉范美忠老师的话,只能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不能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强调的
是学校(法人)的责任,而不是教师的责任。如果教师在保护未成年人中有过失,
那是等学校先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后,再由学校来要求相应的教师来承担法律
责任。当然,如果学生或家长想起诉学校的话,就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
成年人保护法》。范美忠老师在大地震发生刹那间,不管学生先于学生逃离教室
的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的第八条第四点“关心、爱护全体
学生”这一条款吗?笔者认为,范美忠老师的行为没有违背这一条款。为什么?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的第八条第四点这一条款,笔者理解该条款
的外部条件指的是普通情况而非特大自然(人为)灾害情况。也就是说,在通常
普通情况(非特大自然(人为)灾害),教师有关心、爱护全体学生的法定责任。
比如,平时有学生生病,老师一方面要积极联系学生的监护人,另一方面,如果
学生病情严重,要及时协助学校将学生送到医院。笔者为什么要强调特大自然
(人为)灾害,因为这种情况是一种极端情况,从普通情况到极端情况,经历了
一个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因此相应的法律条文在两种情况下应该有所区别,这也
符合唯物辩证法精神。如果发生了正值范美忠老师上课期间,其班上有同学在课
堂上突然生病,范美忠老师不闻不问,那么范美忠老师就违背了教师的职业道德。
如果不是这类情况,那么就很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来指责范美忠老
师违背了教师职业道德。其次,如果人们一定说范美忠老师由于大地震先跑,违
背了教师职业道德,那么我们来设想一种情景:假如像美国校园那样的枪击案,
发生在中国不论是幼儿园还是到大学的任何一所学校。持枪歹徒拿起枪闯入教室,
不由分说对着学生一阵扫射,这个时候我们要求教师怎么做?我们可以要求教师
不逃跑,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的“关心、爱护全体学生”这一条款,
去要求教师上去与歹徒搏斗,甚至用自己的身体堵歹徒的枪口,从而为学生逃离
创造条件?如果教师先于学生看见歹徒持枪闯进教室,而弃学生逃离教室,难道
我们可以指责教师“不关心不爱护”学生吗?可以指责教师违背了职业道德吗?
进一步假设,如果歹徒持枪闯进教室,没有开枪而是将师生作为人质。过一会儿,
歹徒准备释放上课教师,难道我们可以要求教师不要离开教室,否则就是违背了
职业道德?在笔者设计的这种场景,有一种情况如果发生,就是一但教师脱离了
险境,如果不及时报警的话,那么教师就是违背了职业道德。如果真的发生了假
设的场景,肯定还是有教师上去与歹徒搏斗,甚至用自己的身体去堵歹徒的枪口,
但相对于整个教师群体而言,这些英勇的老师肯定占少数。即使法律做出硬性规
定:这种情况下,老师必须与歹徒搏斗,也不会改变英勇的老师在整个教师群体
中占少数的局面。这个结论这并不需要什么深奥的道理来论证,而是人性使然,
是整个教师群体思想上没有达到这种境界使然。

  通过上述笔者设计的场景的讨论,可以得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没有
涉及到在大的自然(人为)灾害面前教师的责任。最近陕西省南部的汉中市勉县
教育局出台高考监考老师“禁跑令”,从另一个侧面印证了这个结论,否则这个
规定就是多此一举。搞清楚了这个道理,我们再回头看范美忠老师的行为,真的
违背了教师的职业道德吗?

  范美忠老师的行为是不是道德的呢?根据笔者对道德标准的定义,我们需要
考察范美忠老师逃离教室的时候,损害了学生的利益没有?据范美忠老师在凤凰
卫视“一虎一席谈”节目中介绍,光亚学校的教室门很大,也就是说范美忠老师
逃离教室并不妨碍其他学生逃离教室,也就是说范美忠老师的行为没有损害到学
生的利益,因此,也不能简单地说范美忠老师的行为不道德。

  综上所述,依据笔者对道德和高尚标准的定义,可以得出:范美忠老师的行
为不能简单地说是违背了职业道德或道德,只能说范美忠老师的行为不高尚。社
会包括高尚的人士,不能指责甚至辱骂那些已经具备道德但不具备高尚的人群,
更不能强制其他人必须高尚,但可以倡导其他人高尚。因为,指责甚至辱骂那些
已经具备道德但不具备高尚的人群,会让这类人群离高尚更远而不是更近。社会
能涌现更多的高尚人士,应该是那些热爱高尚品质的人士所乐见,也是社会文明
从低级向高级发展所必须。依据笔者的人生经验,人的一生能够做到从不道德到
道德,再到高尚,需要一个过程,社会不论是从舆论还是具体措施,应该是促进
这个过程的正向进行,而不是促进这个过程的反向进行。

  这次四川汶川大地震,德阳市汉旺镇东汽中学谭千秋老师牺牲了自己的生命,
保全了4个学生的生命,谭千秋老师这样英雄般的高尚行动,可以说是惊天地,
泣鬼神,让日月失色!这样的老师,笔者相信其置身于上述设计的场景,肯定会
与歹徒搏斗,甚至不惜牺牲自己的生命去堵歹徒的枪口,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去营
救学生。但问题是,基于人性和现在教师群体(社会群体)的思想觉悟,这样的
老师肯定是极少数。正因如此,才显现出谭千秋老师高尚的英雄品质的可贵,他
那英雄般的高尚行动,将会引导更多的人们从道德走向高尚,笔者在此向谭千秋
老师表示崇高的敬意!谭千秋老师永垂不朽!

  范美忠老师发表在新浪上的“那一刻地动山摇”博文中有一段文字:“我们
今天认为包括托梦、算命和风水等是迷信,是因为我们用了现代科学实证主义和
理性的眼光来看这些东西,科学和理性有很了不起的地方,但它有它的局限,比
如我生命的意义虚无科学理性能解决吗?亲人朋友丧失之痛科学和理性能安慰吗?
科学和理性能保证我们幸福吗?因此,很多问题和领域是科学和理性所无法认识
或无法解决的,因此不能太过因科学和理性而自负,对宇宙间的神秘力量要保持
敬畏……”,这是典型中国文人式反科学言论,十足的科盲,鼓吹无知的“敬畏
论”,范美忠老师这是在严重误导学生!如何看待科学?笔者认为:

  1、	科学不是反不得,但拒绝用不科学的态度和不科学的方法来反。科学要
求真正懂得科学的人要不停的反,只有这样,科学才能不断地修正自身的谬误,
将人类的正确认识不断向前推进。

  2、	科学从没有宣称科学是万能的,科学只是用来解决(回答)科学领域问
题,对于非科学领域问题,科学不会去起“指导”作用,科学也没有“义务”去
解决这类问题。当然,科学也不会反对把科学当工具,去分析非科学领域问题。
什么是科学领域问题,什么是非科学领域问题?对于具有真正科学素养的人来说,
这不是一个问题。但对于像范美忠这样的文科老师,哪怕他是出身名门北大历史
系,确实也成为一个问题。这里以实例来给范美忠这样的老师做点科普工作。例
如,地震问题就是一个科学领域问题,只能是用科学的态度和方法去研究解决,
用非科学的态度和方法来研究地震,不可能得出有意义的结论;婚姻问题就是一
个非科学领域问题,不是科学应解决的问题。所以,范美忠老师列出那些科学不
能解决的非科学领域问题来反对科学,其理由是荒谬的。这就是典型地用不科学
的态度和方法来反对科学,所以理所当然地遭到科学的拒绝。针对范美忠老师对
科学的拷问:“科学和理性能保证我们幸福吗?”,笔者要对范美忠老师说的是:
“虽然科学不能保证我们的幸福,本来我们是否过的幸福就不是科学的责任,但
科学在某些场合会有助于我们过上幸福的生活。就拿婚姻问题来说,正是由于有
了科学(遗传规律),科学家(不是通常意义上的人民群众)发现近亲结婚会增
加隐性遗传病的发病率,而且先天畸形、早产和流产、幼儿夭折的风险也增加
[7],所以法律才禁止近亲结婚,虽然这妨碍了个人自由,但为了保证全社会群
体的幸福,只能如此”。如果有人用庄子的“子非鱼,安知鱼之乐?”,来说明
近亲结婚的人,即使后代痴呆,也不能说近亲人结婚不幸福,果真如此,那笔者
只能是无语以对。

  道德这个问题可以说是伴随人的一生,不论我们是否愿意被道德所影响,道
德始终会影响着我们。正因如此,中外名家对道德的追问,闪现着理性的光芒。
鲁迅曾说过:“道德这事,必须普遍,人人应做,人人能行,又于自他两利,才
有存在的价值”。罗素曾说过:“道德标准不应当是使人类本能的幸福无法实现
的准则”。孟德斯鸠曾说过:“美德本身也需要限制”。弥尔顿曾说过:“多数
人都只叹赏美德而不能照其实行”。台湾作家罗兰曾说过:“利己不是罪恶,利
己而不损人就是美德的起点,能够舍己为人就是善性最可贵的发挥了”。孙大午
先生曾说过:“我理解的儒家思想是道德的,而不是崇高的。道德的就是本分的、
自我的。儒家讲的‘尽其在我’,也就是尽一个社会中人的本分。道德是中性的,
并非渴望而不可及,它在民间大量存在着,体现为老百姓的日用伦常。比如开商
店的遵循‘童叟无欺,货真价实,买卖公平’,这就是道德的。因为只有这样才
能吸引顾客,这种做法首先就是利己的,通过利己而利他。正因为道德是利己的,
在社会生活中,人们会自觉自然地选择道德”[8]。如果理性地察看道德及道德
标准发展的历史轨迹,我们会发现道德的内涵及标准随时空的发展而不断变化。
就拿同性恋来说,历史上中外不少“道德家”曾对同性恋进行猛烈抨击,认为同
性恋严重违背“道德”,是罪恶的源泉之一。但在西方很多国家,同性恋已经合
法化,在一些国家,同性恋和异性恋一样可以合法结婚。就是在中国,人们虽然
不能完全接受同性恋,但对待同性恋理解的人越来越多。笔者在这里用“理解”
而不是“宽容”,是因为用笔者定义的道德看来,同性恋没有影响异性恋的任何
利益,因此是道德的,不存在需要异性恋人们的“宽容”。就道德在中国的演变
历史来看,道德的“起点”(孔子和老子的道德观)就有分歧,经过数千年的演
变,道德的“枷锁”逐渐减轻,却而代之的是自由空间的增大。这些年的改革,
只顾“发展是硬道理”,相应的道德和良好的制度并没有正在建立起来,不论是
官员、商人、知识分子,还是一般民众,道德失范的事例层出不穷,大有“礼崩
乐坏”之势。三十年的改革过去了,人们豁然回首地发现:国家经济实力大幅度
增强,但道德却快速度滑坡。在此情形下,人们开始关注和讨论道德,但并没有
真正厘清什么行为是道德的,什么行为是高尚的,全社会不仅没有达成一个较统
一的道德和高尚标准,反而分歧扩大。范美忠事件发生后,在某些道德家眼里,
范美忠是一个十恶不赦的道德小人,不配做教师;在一部分人眼里,范美忠的行
为可以理解,但不应说出来;在另外一部分人眼里,范美忠是一个非常有勇气求
“真”的人。在笔者眼里,范美忠事件值得全社会参与讨论,因为经过全社会广
泛深入地讨论,有助于就道德和高尚达成一个较统一的标准。一但较统一的道德
和高尚标准被全社会认同,那么社会道德和高尚的重建就有可能。如果全社会讨
论的结果,认为范美忠老师违背了教师应该有的职业道德,那么,就应该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示教师在特大自然(人为)灾害中
的法律责任。

  在范美忠事件之前,新语丝登过几篇讨论道德的文章,笔者一直想准备写一
篇“道德与高尚”的文章参与讨论。范美忠事件发生后,笔者在看到大家在讨论
这一事件时提到职业道德,因此文章题目就变成了“道德、高尚与法定责任”。
笔者写这篇文章的目的,并不是要支持或否定范美忠老师,而是借这一典型事件,
来阐述笔者对道德和高尚标准定义的创新。如果笔者的这番努力,能有助于全社
会在道德和高尚方面达成共识,能在推动个人和社会从道德向高尚方向演变起一
点作用,那将善莫大焉。

  2008-6-14 写于家中
  [1]、《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99年9月
  [2]、范美忠的博客,“那一刻地动山摇”,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2ee4aef01009gfg.html
  [3]、新华网四川地震特别报道,“重庆一老人为灾区捐款掏空家底 吃藤菜维系生活”,http://www.sc.xinhuanet.com/content/2008-06/11/content_13509322.htm
  [4]、潇湘晨报,http://www.xxcb.cn/xxcba/html/2008-06/13/content_39202.htm
  [5]、《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http://www.chinacourt.org/flwk/show1.php?file_id=18325
  [6]、《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http://news.163.com/07/0530/12/3FO8AKBT0001124J.html
  [7]、中国遗传咨询网,http://www.gcnet.org.cn/essays/IF.html
  [8]、司马英华著,《风雨孙大午》,中国发展出版社,2007年9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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